|
|
| QQ论坛基本法
|
第一编 总则
一、 QQ论坛是一个供所有QQ用户使用的综合性社区。
二、 QQ论坛的各项网络服务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
三、 QQ论坛用户默认接受本条款约束。
第二编 QQ论坛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 使用QQ号码并成功登陆论坛注册后即可成为QQ论坛用户。
五、 QQ论坛用户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论坛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在一个月内可以修改、删除自己发表的文章。
六、 发贴前请看清所在版面讨论的主题,不要发表与版面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链接与本主题无关的网址。
七、 发表文章及转载时请注明出处,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八、 QQ论坛用户有义务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九、 QQ论坛对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的保密,以下情况除外:
1. QQ论坛用户授权腾讯公司透露这些信息。
2. 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腾讯公司提供论坛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三编 言论规范及处罚规则
十、 QQ论坛用户言论包括:发表的文章(原帖和回复)、论坛昵称、个人说明、签名档、论坛留言等。
十一、 QQ论坛用户言论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况,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QQ论坛将做永久限制全论坛发表权限处理,并将有关电子信息证据提交国法司法机关。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二、 QQ论坛用户发表的文章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况,论坛管理人员有权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封禁版面发表权限、全论坛发表权限甚至永久性发表限制权限处理。
1. 恶意灌水:包括:a.24小时之内在本论坛同一版面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文章或回帖5篇以上者;b. 24小时之内在本论坛5个及以上的版面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章者;c.及其他不当行为。
2. 未经允许转载和抄袭他人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a.转载他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 b. 转载他人作品并未注明文章来源的; c.抄袭他人作品;d.根据权利人的举报和提交的证据,证明论坛用户未经允许转载和抄袭权利人作品的;
3. 广告贴(广告版除外)和软文:非与腾讯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的宣传其他以机构的文章;
4. 不雅昵称:包括但不限于a.含有反动、色情、侮辱字眼的 b.与名人名字相同的c.有广告性质的d. 冒充QQ论坛管理员和腾讯公司官方人员的;
5. 损害腾讯公司利益的。
第四编 版权声明
十三、 QQ论坛用户(包括论坛管理员、版主)在QQ论坛交流和发表的任何言论,只代表用户自身的观点,与腾讯公司的观点无关。 作者文责自负。
十四、 信息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QQ论坛有权将在QQ论坛发表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期刊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十五、 因QQ论坛用户抄袭引起的版权纠纷,请用户自行与原作者交涉版权问题。
十六、 本论坛文章、图片(包括转贴)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网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十七、 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图片须符合以下规范:
1.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图片出处“QQ论坛 http://bbs.qq.com”。
2.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事先和腾讯网站以及文章、图片原作者取得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
3.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事先获得作者书面许可,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五编 免责声明
十八、 QQ论坛用户之间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纠纷与损失,腾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九、 QQ论坛用户发表的文章、信息、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内容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腾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编 附则
二十、 QQ论坛规章制度条款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论坛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一、 论坛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基本法制定适用于自己管辖区域内的相关法规、条例、规则、制度,所有区域性的法规、条例、规则、制度必须报论坛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二十二、 《QQ论坛基本法》于2006年5月18日修订。
二十三、 腾讯公司保留对《QQ论坛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 |
|
|